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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,略以:「但依營建法 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,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 之」,其中「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」參照「專人」之函釋,指具有結構 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【勞動部(原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)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】。 2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 章確認之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: (1)強度計算書:應考量施工架自重、外加荷重(如人員、材料及機具等)、 風力及地震力等因素,實施結構計算。 (2)施工圖說:包括施工架之平面圖、立面圖及剖面圖等,內容應說明施工架 之各部尺寸構造及材料(如施工架各構材、支撐架(懸臂式施工架)、繫 牆桿、壁連座、斜撐、長條型防墜網及補助踏板等)、種類(如單管施工 架、框式施工架或系統式施工架等)、型式(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之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施工架、其他型式之施工架 或非上述型式之施工架)、構材連接方式(如續接聯結器、腳柱接頭及插 銷等)、基礎設置方式(直柱式施工架:如地面處理方式、墊材及基腳座 板等;懸臂式施工架:如支撐架及螺栓等)、繫牆桿或壁連座安裝方式(含 垂直間距及水平間距等)、斜撐支撐方式(如設置角度及間距等)及施工 架組拆步驟等。 3.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高度計算自施工架設置處所之最低點開始計算至 施工架最高點,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。

懸吊式施工架、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 拆除作業,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 項:(一)決定作業方法,指揮勞工作業。(二)實施檢點,檢查材料、 工具、器具等,並汰換其不良品。(三)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 護具。(四)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。(五)其他為維持 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;但(二)部分於拆除作業 時不適用。 三、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,應設置防止作業勞工 墜落之設備,如扶手先行工法(詳附件 1)或同等安全以上之工 法。台中鷹架找我就對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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